转自: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共享单车的问世为大家的出行提供了很多便利,但是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
一、私藏、损坏共享单车可能涉嫌犯罪
第一,共享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 将单车故意停放在无人能找到的隐蔽处,或者私自将锁损坏拒不归还,此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
第二,如果没有使用共享单车,只是在路边看到了,把锁撬开将单车带回家,此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第三,损害、随意破坏共享单车,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案例:
2016年9月晚上,李某经过小区门口时看到一辆公共租用的自行车停放在路边,李某觉得这辆自行车外形十分美观,但车辆推不动,他便直接将车搬回了家,后因无法开锁,李某将这辆单车搁置家中,没想到几日后便被单车公司找到并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趁无人之际将单车租赁公司投放在路边处于上锁状态的出租自行车搬至住处占为己用,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乱停放共享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近期,频频出现因使用者将共享单车随意乱放,城管扣押共享单车的事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另外,该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此,我们在享受便捷的同时,应该负起责任,规范停车。
三、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是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单车提供者之间实际上是租赁关系,由使用者支付租金取得单车使用权。
如果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使用者不符合单车骑行相关年龄、身体状况等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协议骑行,那么共享单车公司一般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若发生事故的单车使用者在租赁单车时尽一般检查义务,并未发现单车的固有缺陷或潜在危险,而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意外,则共享单车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者,未尽妥善检修维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单车使用者亦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向共享单车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共享单车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政府正在积极面对并解决。《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将在6月公开征求意见, 共享单车管理将写入《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同时,很多城市开始实施共享单车信用共享机制,交警部门与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共享单车用户的信用共享数据,一旦骑车人被列为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各品牌共享单车平台均对其停止注册、使用。同时,骑车人的车驾管业务也将停办,同时还纳入市民征信系统。共享单车不但需要文明守护做保证,更需要承载法律而行打基础。共享单车要想真正为人们谋福利,还需多方共同合作发挥“共享”的积极作用。
有人说,共享单车是一面国民素质的“照妖镜”。在国内目前的大环境下,素质低下的问题实在严峻。共享单车的出现使得这些在社会中藏存的问题全部被曝于阳光下。人性的贪婪、自私,市民的投机取巧、抱有侥幸,都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人性的劣根性与道德沦丧参与到这场共享单车的角逐中,无疑是给这个新生的市场一个巨大的冲击。经营者要想在这个优胜劣汰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其最大的对手不是彼此,而是应该站在同一阵线上打败他们共同的对手——公民素质问题。这需要经营者去思考并完善共享单车的运营方案,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更要求使用者自身长期的公民道德建设。
写在最后的话:
如果每一个偷窃单车、故意毁坏单车的人,都能因盗窃、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接受其他处罚,每一个简单粗暴对待共享单车的执法者、管理者都将受到处理,对违法违规者,来一个罚一个,来两个罚一双,彻底摧毁法不责众和从众心理。只要盗用与损毁的,都能得到严厉追究甚至法律制裁,只有这样,“共享单车”遭遇的“虐待”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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