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称其在和庄某打篮球的过程中被庄某用肘部击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庄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没有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诉称:
2016年9月,吴某和庄某在顺义区某篮球场打篮球,庄某在进攻过程中用胳膊肘将吴某的左前门牙打折。后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诊断为门牙折断,口腔感染,牙列缺损。原告吴某认为,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吴某的人身权利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庄某赔偿吴某医疗费27075.56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和康复费用3000元,庄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庄某辩称:
庄某没有责任,但是出于公平,同意医疗费给6000元,是根据市场价种植牙1万至1.5万计算;误工费同意给1200元,对方请假这几天同意支付;交通费同意给100元,对方请求无相关证据,应按照公交、地铁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估算费用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
体育运动是发生身体接触的对抗性运动,对于体育运动中因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伤害系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为,否则对方不承担侵权责任。现吴某主张系庄某挥肘致其受伤,但据其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受伤部位,法院难以认定庄某存在故意伤害吴某的情形,故庄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活动,是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竞技性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对于篮球运动中因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风险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与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示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通常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吴某与庄某作为篮球运动的参与者,对篮球运动的风险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于吴某在篮球运动过程中受到的运动伤害风险应由吴某自行承担。但鉴于庄某明确表示同意赔付吴某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0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庄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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