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知识产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并且提上了台面。今天我们主要来讲讲知识产权维权中的著作权,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电视剧翻拍自热门的小说,比如《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等,所以也出现了许多诸如抄袭、盗用小说的现象,但一些作者并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将抄袭告上法庭的,公之于大众的就是“琼瑶于正案”,今天小编就来谈谈这个典型的知识产权维权案。
案例:
2014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举报了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严重抄袭其著作《梅花烙》。在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索赔2000万元人民币。本案件共有五个被告,分别是余征(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余征(于正)向琼瑶道歉,余征(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案件焦点有以下三点:
一是原告是否享有《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著作权。琼瑶是《梅花烙》小说的署名作者,其次《梅花烙》电视剧的显示编剧林久愉及剧组都发了声明证明了琼瑶是著作权人。
二是余征(于正)是如何被确定为侵权的。不论是小说还是剧本都是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一字不漏的抄袭就比较容易认定,在本案中,《宫锁连城》与《梅花烙》小说和电视剧无论是人物关系,具体剧情,作品整体都有些极大的重合点,所以说《宫锁连城》对《梅花烙》的抄袭是存在的。
三是最终索赔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著作权的侵权的诉求一般为一下三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官最终判处被告停止传播《宫锁连城》,赔礼道歉并且赔偿500万元是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侵权程度,综合考虑得出来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六款: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赔偿标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后话:
小编今天只是带大家初略了解一下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知识产权还包括了商标权、专利权等。你或许会觉得,那些都是大公司应该去考虑的问题,但事实上,知识产权就在我们身边,大大小小,无处不在。倘若以后自己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被他人盗用,而自己手足无措,想后悔就来不及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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