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0年经核准注册了“味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面包、糕点(第30类),并将该商标一直用在其生产销售的面包外包装上。B公司于2005年4月6日成立,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了“××市味圆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其销售的面包包装袋上标注了“味圆食品”字样,其中“味圆”两字为粗体且明显大于“食品”两字。A公司起诉B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B公司抗辩“味圆”是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有权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在其生产的面包包装袋上使用了“味圆”文字,且字体加粗、放大,较为显著,消费者在购买面包商品时通过“味圆”文字会很自然地认为该面包由A公司生产或认为B公司与A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故B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述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企业依法取得的名称受法律保护,但企业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与企业名称或字号产生冲突的案件。法院在处理权利冲突案件时,一方面注重保护在先权利,另一方面需禁止混淆,如使用方式造成了消费者对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则该使用行为应被制止。本案中B公司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味圆”文字即属于造成混淆的使用方式,构成商标侵权。
本文来源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编写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该册子基本涵盖了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四个环节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各方面的内容。所述案例高度浓缩简洁,更加通俗易懂。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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