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在见朋友之时,在餐桌上难免会喝酒,喝酒喝开心了就会说多喝点多喝点,如果不幸在之后的路上发生交通意外,那么责任该谁承担呢?
安徽男子张某2015年到福建厦门做水果生意。去年年底,其应朋友之邀赴宴,期间7名酒友多次劝张某饮酒。宴后他被送到宾馆休息,却在第二天被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在房间内死亡。
法医鉴定,张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张某的母亲和子女认为,当时一起喝酒的朋友存在一定过错,遂把酒友们告上法庭,索赔79万余元。
在开庭前,张某家人与其中5名被告达成庭外和解,5名被告共赔偿张某家人8万元,另2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酒桌喝酒之后发生交通意外,律师说:强迫性劝酒人需承担相关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解释劝酒行为到底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的劝酒语言并不能认定为法律上应当对酒后事故发生承担责任的“劝酒行为”
一般的劝酒行为和法律意义上应当承担责任的劝酒行为不一样,在主观程度上有所区别,在这种宴会、朋友聚餐等的酒桌上,不能避免诸如“你也喝一点吧”、“一杯没事咯”等这样的行为,这是符合公序良俗的,如果这也要追究责任的话,不仅扩大了饮酒者的责任,而且饮酒过程中大家都会不敢言语,也违背了人之常情。
因此只有违背常情并且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联的劝酒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劝酒行为。
酒桌喝酒之后发生交通意外,律师说:强迫性劝酒人需承担相关责任
我们总结有两类:
1.强迫性劝酒,比如“不喝不准走”等语言刺激,在别人拒绝后或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酒;
2.明知对方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喝酒,仍然劝酒,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
提醒和照顾义务是一种“适度”的义务,不能扩大化
就像商场、餐馆等经营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样,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的提醒和照顾义务也是“适当的照顾义务”,只要发现需要提醒和照顾的情形,尽了最大的提醒、阻止和帮助义务就足以,而不是以是否“成功”和“达到效果”为基础。
酒桌喝酒之后发生交通意外,律师说:强迫性劝酒人需承担相关责任
从法律角度,只对以下两种情形认为没有尽到“适度义务”:
1. 对于失去意识或者即将失去意识、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饮酒者没有进行护送,注意此处的前提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2. 酒后驾车未劝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只需要劝阻,并不需要成功阻止。
宴请、聚会本来是个好事,是沟通感情、分享快乐的方式,法律也是讲求公序良俗、权利义务对等的,不能赋予义务主体超过自己权利的义务,不能扩大义务,不能抓着一点联系就认为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应当抱着更为公平、合理的心态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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