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公司的销售盈利状况调整工资,但未约定提升幅度。当公司取得好业绩时,公司食言了。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幅度的,该怎么办?
案件回放
张某入职时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根据公司的销售盈利状况予以提升,但未约定提升幅度。
随后,公司与工会订立了一份集体合同,规定:公司员工的工资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调整,如果公司年盈利3000万元,员工工资提高8%;年盈利5000万元,员工工资提高10%。
谁也没有想到,2008年虽然世界金融危机,但张某所在的公司产品销售业绩格外之好,公司当年盈利3500万元!
但是,该公司没有按盈利3500万元,给张某提升8%工资,只为其提升了工资4%。
张某心里闷闷不乐,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长李某说:你们搞错了,我的工资应提升8%。
李某回答他:没搞错,你公司未满一年,老板说了,新员工不能享受老员工的劳动成果,凡在劳动合同中没约定提升工资幅度的新员工,工资只提升4%。我们是按老板指示办的。
跟李某谈不成,张某随后去找工会与公司进行协商,还是没有结果。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提升其工资的幅度至少为8%。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销售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在协商不成时,应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但某销售公司在其盈利达到3500万时,却单方决定了张某工资的提升幅度4%,违反了集体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按集体合同的要求将张某的工资提高8%。
法宝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时候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以及企业工会在保障集体合同履行时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问题。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也是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之一,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具体的劳动报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有出现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日后容易引起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具体到本案,由于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的提升幅度,某销售公司在与张某协商失败后,公司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处理。某销售公司年盈利3500万元,据此,张某的工资应提高8%以上。以张某入职未满一年为由只提升其工资4%是不成立的。
工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协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工会应当积极协助、支持本单位职工解决问题。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集体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纠纷时,工会应当及时协调劳资关系,充当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角色,积极处理纠纷。
依《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可见,工会在保障集体合同履行中具有主体地位,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据此,在本案中工会可以对张某的申请仲裁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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