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场流量控制导致航班延误6个多小时,高先生将某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机票款87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该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高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案件回放】
2015年7月23日,高先生提前2小时到达上海虹桥机场,欲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上海飞往北京。航班原定下午3点起飞,但因机场流量控制,航班实际起飞已是当晚9点09分,延误了6个多小时。期间,又两次更改登机口。在航班飞行过程中,高先生要求乘务员派发啤酒遭拒,经与客舱乘务长交涉,高先生最终获得了啤酒。航班抵达北京后,高先生就航班延误及乘务员服务问题向该航空公司投诉,航空公司对乘务员进行了处理,但对高先生要求退还机票款的诉求未予答复。
2015年8月,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高先生认为,被告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存在重大过失,给他造成了损失,理应退还机票款并赔偿精神损失。
航空公司向法庭辩称,机场流量控制是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涉案航班发生延误的原因是机场流量控制。所谓流量控制,是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在航班流量较大的航路或者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为避让各个飞机之间出现危险接近或空中相撞,对飞机的流量进行控制。流量控制是客观情况,目的是为了乘客的出行安全。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无法对该情况进行预见和避免。同时,流量控制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决定,航空公司无力对此进行掌控。本案中,在涉案航班符合起飞条件后,被告及时安排原告登机,原告也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目的地,原、被告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退还机票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此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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