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投资界出现了所谓“资产荒”,而逆经济周期的不良资产领域正是投资热土,社会资本蠢蠢欲动。不过,不良资产行业的风险很高,从业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因此,投资者意欲介入该领域,须提前自建或外聘专业的处置团队运营。这些专业团队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团队,这为律师开拓新的案源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在这场万亿级的资产盛宴中,律师如何参与才能分到一杯羹呢?
一、为金融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服务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及条例,金融企业收购或处置不良资产,均需外聘第三人(即律师)提供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这是常规程序。由此也产生了律师的新业务。
目前国内专职为金融企业提供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服务的专业团队不多,多数都是临时拼凑的团队。
金融企业对外聘尽调团队有相应要求,一般都从其所谓“入库”的律师事务所中选择,而且要求主办律师不少于2人,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并且须按照金融企业的指定模板出具尽调报告,不允许随意发挥;再者,金融企业通常都是临时通知律师,尽调时间很短,费用也不会高(一般每户2000元左右;如果一户涉及多个担保人,封顶约1万元)。
个人认为,现阶段国内律师出具的此类尽调报告,限于诸多因素,律师交差应付的成份大些;从投资者的角度审视,报告的含金量并不大。
二、为债权人提供托管维权服务
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包之后,如果户数众多,限于人力和精力以及专业性要求,都需要自建或外聘信任的律师团队提供管理及处置服务。
管理事务不少,法律事务是主项,例如需要完善债权的相关手续,包括起诉(或仲裁)主张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恢复)执行及采取查控措施,参与案件诉讼,应对执行异议、复议等。
而日常管理中,需有专人处理一些事务,包括建档、信息录入、时效管理、发函催收、参与和解谈判、寻找债务人新信息、个案选聘代理律师、处理紧急事务,等等。
三、为债权人提供代理追收服务
这是律师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最主要的创收手段。
目前国内涌现一些专门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例如瀛和律师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中心及其分中心、京师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等),也有不少的律师事务所设置了不良资产业务部门。
律师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提供包括: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实现抵押权,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执行,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代理衍生诉讼(追加偿债主体或破解处置障碍)、代理破产清算、代理强制清算、代理追究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刑事责任等法律服务。
依行规,律师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追收服务,基本上都是采取“全风险代理”模式,即没有收回款物时不收取律师费,待代理有成效时(指有执行回款、以物抵债、和解、债权再转让、债务重组等)再按约定比例或金额收取律师费。通常,国有银行和四大AMC限于体制及财务预算,给出的代理费率都不高(基本上都不高于10%且分段递进累减);地方AMC、农商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给出的代理费率介于10-15%居多;民间投资者开出的代理费率一般都有20%。但是,上述费率都是在收回款项并且扣除了处置费用之后才有这样的比例,如果是通过以物抵债、和解、债权再转让、债务重组等方式处置的,则通常按前述比例的50%计费(注:如此,代理费会大幅“缩水”--回收金额少了,费率也少了)。
当然,对于一些有抵押物的案件,或者一些需通过较复杂的诉讼才能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或者一些因客观原因多年难以执行的“硬骨头”案件,律师可以与委托方谈判采取“半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先收取一定前期费用,待约定条件成就后再按一定回收比例计收后期的律师费。
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要注意几点:第一,个别债务人和债权人会绕开律师,主动(通过关系)找到对方谈和解;律师了解情况后,应及时向委托方声明双方谈和解不能没有律师参与,避免和解成功后委托方以律师没有介入为由不想支付律师费(此类个案并不鲜见);第二,如果委托方确实拟接受和解,律师可向其发出工作函,建议由债务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作为和解的条件之一,以弥补代理律师的经济损失;第三,律师不能单独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其承担己方的律师费(避免被对方当事人投诉“吃两头”而影响声誉);第四,如果律师确有信心实现债权,应尽量说服委托方不接受和解(因为和解时律师费会大打折扣,两头都缩水),必要时律师甚至可以承诺保底清收或愿意缴付保证金的方式说服委托方;第五,在代理过程中注意收集、分析相关案件信息(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价值)等,举一反三,考虑是否再代理其他债权人的案件甚至促成投资者购买该宗债权等,争取为自己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
四、向债权人承诺保底清收
如果律师对某个资产包或个案有较大的回收把握,但又限于自有资金不足或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或债权人不同意转让等原因,以代理方式心有不甘,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商洽采取保底清收,即:律师保证为债权人至少收回多少款项,在未达到该额度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甚至由律师垫付相关费用);收回超出该额度的款项,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回款(可以随着额度增大而调整分配比例,增大律师的收益)。
采取这种方式,虽然仍然是代理方式,但容易打动债权人,操作得当加上运气较好的话,律师的收益将会大大超过通常标准的代理费(收益甚至可达到数百万元)。
五、与债权人约定合作分成
同样,如果律师对某个资产包或个案有较大的回收把握,而且也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话,但采取买断方式又存在困难或顾虑的时候,可以与债权人商洽合作分成。
业务要点是:律师向债权人交纳一定保证金(或其他称谓,一般要达到该债权收购价的20%-30%);律师负责该债权的全部追收事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涉及和解或以物抵债或转让债权的由合作双方决策;当项目有成效时在扣除税费后双方按照约定分配收益。
采取这种方式,相当于律师将其资金、技能转化为出资的资本,可谋求更大的收益。当然,律师一般不宜以自己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作为一方当事人,最好是成立一家可以控制的空壳公司与相关方合作。
目前,已有律师与部分投资者采取合作分成的方式追收不良资产个案,但对于金融企业尚不具备操作条件,而AMC能否采用也需突破。
六、提供(如重组盘活等)非诉讼服务
债权债务重组是一项复杂的事务,一般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争斗“水很深”;而且在重组之前或初期,各个主体互想猜忌、步步为营,处理起来往往很棘手。律师参与其中,需掌握或了解一定的金融、财务、审计、税务、法律、资产评估、工商、法律文书写作等专业知识或技能;如果需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相关政府部门谈判的,则还需商业谈判的相应技巧(仪容、谈吐、风度、气势等)。
一般而言,律师虽然代表着委托方(债权方或债务方)的利益,但也应考虑“和气生财”,立足于撮合双方交易,拟订的重组方案要兼顾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以各方共赢为目标,谈判的时候有理、有利、有节,切忌咄咄逼人或挑词架讼。
重组项目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律师代表债权方,在风险控制方面需注意把握以下要点:“三换”:换人(法人、董事、财务)、换章(公章、财务章)、换股(股东),“三押”:押股权、押实物、押人(债务方的股东及其近亲属提供连带担保),“收债”:将第三方(通常是债务人的关联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全数收购。
企业重组后,债务人的经营班底和日常事务一般还是由其主导,但债权人须行使好监管的职能。
七、与投资者合作购买债权
律师要把握投资机遇,与一些土豪做朋友,游说他们投资不良资产。
当然,律师也要做足功课,比如,要有团队,要有成功的处置经验,已经有好的项目,以及有忽悠人的本领。
在合作条件方面,可以考虑土豪出钱、律师出力但不出钱,双方分成;土豪出大钱、律师出小钱及出力,双方分成。在分成时间方面可以灵活变通,例如让土豪先收回本金之后双方再分成,或者让土豪先收回本金及固定回报后再分成(即律师劣后)。总之,律师的专业技能也可以作价入股。
八、帮助债务人
笔者认为律师做事应有自己的“底线”,不赞成律师帮助老赖逃废债务、损害社会诚信。
老赖逃债手法五花八门,有些还功力深厚难以破解,其实许多都是由不良律师出谋划策的,即律师充当“狗头军师”。
不过,随着法制健全,民诉法和刑法都加大了对逃废债务的打击力度。律师参与其中,往往风险高于收益,没有必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轻则受到行政或司法制裁,重则会受到刑事追诉(如伪证罪、帮助伪证罪或妨碍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等)。不出事则可,一出事,当事人往往将责任推到律师头上(也难怪,律师是专业人士嘛,他才懂)。
有正方就有反方,律师也可以帮助债务人维护其正当权益。例如,在债权债务重组过程中代表债务方谈判及审查合同,修订不合理的条款;在诉讼中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无效、利息计算错误等;在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指出债权人(或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代表债务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相关复议、诉讼,等等。
补充一点,就是律师也可以运用其专业技能,利用法律规则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周旋从而争取主动权,例如故意拖延审判执行进展(提出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等)
目前,国内专业代表债务人维护权益或运用法律规则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周旋而出名的律师(或律师所)还没有;如果有,相信其业务会应接不瑕。年轻律师不妨研究研究,另辟蹊径(相当于做江湖上的“邪教”)。
九、担任中介促成交易
律师在尽调或代理过程中,可以第一手接触、核查有关债权资料或信息(例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掌握诉讼对手财产线索且知道对方有拖欠债务等),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往往可以判断哪些债权的回收较有保障,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这时候不谈道德),向信得过的朋友推荐购买某笔债权,而律师在购买过程中可以赚取一些中介费用。投资者购买此类债权之后,基本上也会委托该律师追收、处置,律师也可运用专业优势帮助投资者实现债权,再次收取费用。
其实金融企业也想快速变现前述物业。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律师较容易获得金融企业拟处置的抵债物、抵押物、查封物信息。律师可以多加留意、收集相关信息,经过尽调后,向有关准投资者推介标的。
赢利模式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中介及法律服务(包过户)赚取佣金;也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包干方式赢利(包干转让方不少于多少价格售出、多出部分归律师;包干投资者以不高于多少价格买到、差额部分归律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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