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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全集遭泄露,是追剧者的狂欢,还是侵犯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4-17 14:49:19

阅读量:32664


来源:律脉


近期,被誉为尺度最大的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在电视上热播,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关注与喜爱。然而,或许也正是因为其热度空前,日前,其在电视台还未播出完毕之前,全集就已经在网络上泄露。在人们忙着保存到网盘的同时,殊不知,泄露该电视剧全集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者的权利。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作为一种影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人依法对该电视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享有著作财产权,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该项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制片人对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是在进行巨额的投资并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确保制片者收回投资以及将影视作品用于商业运作方面的利益,是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明确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列举为侵权行为。泄露《人民的名义》全集,即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必将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根据48条的规定,侵犯该种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电视台向制片人购买了该电视剧的出版发行权,以求通过播放该电视作品来获取一定的收益,然而在网上泄露电视剧未播放内容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电视台利益的损害,电视台方面也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对于提起诉讼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目前,湖南卫视官方微博已经发布了《电视剧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声明》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金盾影视中心、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娱影视作品制作有限公司联合呼吁,共同抵制盗播盗版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片方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

 

未经制片人以及演员的同意,在网络上发布该作品,除了侵犯著作权外,是否侵犯演员的表演者权,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争议。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整体著作权依法归属于制片者,作品中的表演者,其所从事表演部分的权利已经被吸收,其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的同时,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作品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另外,网传的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其传播方式多为网盘的形式。各种各样的网盘的兴起,在给我们带来扩大存储空间的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侵犯著作权的介质,越来越多的枪版电影通过网盘传播,此种盗版现象的泛滥,即使有时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网盘分享给他人不一定以向他人索取对价为目的,但其仍然会侵犯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及表演者的财产权,不利于整个影视文化行业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长此以往,不利于整体文化行业的创新。对此,百度网盘已开展了“净网行动”,以打击盗版行为。

 

面对泄露的电视剧,追剧者应当保持理性,支持正版,积极同违法侵权行为作斗争,以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经发现,便应当积极予以举报。

 

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本是《人民的名义》该电视剧所欲表达的初衷,如今该电视剧却被侵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律目前的尴尬局面。每个人都应当增强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才能保障我国文化产业的长足发展。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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