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当今社会,P2P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网络理财蓬勃发展,为经济繁荣发展注入了活力。但也有人假借P2P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网络理财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这些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最近,小编从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朝阳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部专门办理此类案件的专家们请教了相关的知识,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识破非法集资。
1.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以P2P网络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实践中,一些机构打着P2P的旗号,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甚至掩饰标的虚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实际上,很多号称做P2P网贷的平台客观上突破了“金融信息中介”这一属性,由最初的独立信息中介平台向融资担保平台转变,直接参与资金募集,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为个人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有些P2P平台以虚假的项目募集资金,并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应对消费者的赎回。
3.以消费各种商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涉案公司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1.有证照的就可靠吗?不一定……
答:不一定。司法实践中,有些非法集资者具有工商税务登记,但无从事金融业务的牌照,或具有某类金融业务经营牌照,但却超范围经营,具有投资风险。
2.是不是选择有实体经营场所、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广告的公司就可以确保投资安全?
答:也不一定。司法实践中,有些非法集资者办公地点选择设在商业闹市区的高档写字楼,门面豪华,但办公地点的选择并不能确保投资安全。有些非法集资者在媒体上大打广告,但有些广告内容为品牌广告,且广告经营者进行了风险提示,而投资人对风险提示并未予以高度关注。说到底,广告也不是投资安全的“护身符”。
3.有些公司承诺的年化收益率不是特别高,是不是低一点的就安全呢?
答:还是不一定。年化收益率高低并不是判断投资项目安全与否的标准,年化收益率低也不一定合法。
1.承诺“还本付息”应警惕。实际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合伙经营均须风险共担,投资有风险,承诺还本付息的要警惕。
2.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不关心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关心投资人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不进行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要警惕。
3.超范围经营应警惕。准备投资时,投资者应核对相关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对范围内无发售理财产品的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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