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对道路进行大修改造,行人陈某路过时不慎坠亡,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施工方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陈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廖某、陈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2017年2月12日22时30分左右,陈某下班回家,在行至逢春煤矿洗选厂路段时,由于该道路正在进行大修改造,路边防护栏已被拆除,致使陈某在行走过程中摔下路边约15米高坎死亡。事发后陈某妻子廖某、女儿陈某某将工程施工方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业主方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等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实力公司在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道路施工时,未设置足够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在公路外沿因施工已形成斜切面的情况下,拆除了防护栏板,仅用一条在夜间并不明显的警示带代替,且未开启夜间警示灯、未完全清扫路面碎石、无值守人员,致陈某摔伤死亡,对此被告实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陈某生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公路上行走时应随时注意道路是否安全畅通,且事发路段是陈某每日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其应当知道该路段正在施工期间,且事发当时是在深夜视线较差的情况下,更应在行走过程中加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但陈某并未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应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较大的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实力公司的赔偿责任。
被告交通实业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被告实力公司,对陈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区交委、区公路局分别作为涉案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养护单位,亦不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对被告宏光公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也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交通实业公司、区交委、区公路局、宏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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