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对于公法检的干警而言,有着非比寻常的警示意义。口出祸言,原因多种多样,自然不乏极少数人刑讯逼供,恐吓诱供,但随着法治的进步,这种明显违法的情形已越来越少。更多人通常只是把“祸言”当成了“侦查策略”、“公诉技巧”、“庭审控局秘诀”,以致口出祸言时仍自鸣得意。
近年来,刑事实务界的舆情风险时有发生,而绝大部分与职业语言的不规范有莫大关系。
职业语言规范化,是消除职业风险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学问。
烦躁型 “你懂法还是我懂法?”、“啰嗦什么,问你什么你老实回答”、“有本事你去告呀”、“写个文书都不会,自己去网上查”…… 每天重复而繁琐的工作流程,导致部分公检法干警在释法说理时失去耐心,甚至认为对方是在有意刁难自己。一旦产生这种心理,语气生硬也就很难避免了,而这对涉案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来说,却是难以接受的。 但其实,在日常办案中,我们所遇到的大部分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在你看来很“低级”的所求所言,并非源于刁难,而是真的不懂。在中国的厌讼情绪下,有些人一辈子也没有踏进过公检法的大门,其法律知识可能仅仅源于口口相传或影视作品。 多一份耐心,也许会是另一个局面: “你可能对我国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太熟悉,建议你先回去咨询一下,我们再作探讨。” “为了我们更有效地沟通,希望你明确、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控告申诉,是你的权力,但如果你觉得我们还能继续交流,可以再说说你的看法。” “这个文书是需要你自己书写后提交的,我们并没有样本,网络上有一些模板,你可以参考着写,如果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来找我或者直接打我们的办公电话咨询。” 引诱型 这往往出现在自认为一些询问或讯问过程中。 “我们知道你有很多案底,都不追究了,你老老实实认这一起”、“你的同案犯关在看守所,你知道吗?”、“你知道缓刑(取保候审)的条件是认罪吗?” 这一类问话,是否属于“诱供”,实务中尚有争议,但属于不规范职业用语,确是毋庸置疑的。 这类问话不仅会导致证据可信度下降,同样会给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带来隐患。虽然你并没有明确说明,但通过引诱性问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想象空间,而这种想象空间一旦被打破,将会带来不可预料的仇恨。就以第三句为例,你可以只是想告诉对方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但对方可能误解为一旦认罪,就一定可以换取缓刑(取保候审),这一期望一旦破灭,当事人必定归咎于办案人员。 误导型 “这个案子很简单,不用请律师了”、“请律师你还不如把钱赔偿给被害人”、“律师说的话你也当真?”、“被告人穷得很,你不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了” 极少部分公检法干警为便利办案,不自觉地会误导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这种误导,不管是否出于善意,都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推卸型 “你的案子又不是我决定的,有意见找我们领导说去呀”、“有什么问题去找公安(检察、法院),是他们侦办(审查、判决)的” 这些推卸责任的话,貌似让你暂时摆脱了纠缠,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长期下去,不仅会破坏公检法机关的权威性,更不利于公检法机关之间信任的巩固。 攻击型 “辩护人,这点小毛病你揪着不放,死磕派吗?”、“辩护人,庭前会议上你说的话是放屁吗?”、“辩护人,收人钱财也得有职业道德吧。”、“你有什么立场这样说?” 在极少数公检法干警,尤其是公诉人的思维中,有着较深的攻击思维,特别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庭审辩论时,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对抗性,部分公诉人就会认为,打倒辩护人是天生职责,在这种错误思维引导下,一些公诉人情急之下可能口无遮拦。 其实,作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正如张军部长说的,律师是公检法的朋友。有人认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已。解当事人之所急,自然是律师的天职,但大部分律师的解决之道,是在法律途径之内,或者说是寻找公检法的漏洞从而为当事人谋取最大辩护效应。而这个过程正是暴露司法缺陷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正是在一次次的缺陷暴露和弥补中进步的。 气急败坏而指责律师,本身是对法律、法治理解不深。法治进程是法律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律师的缺席,这一过程将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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