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某与朋友前往某酒店就餐,用餐期间将上衣脱下来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用餐完毕后,甲某突然发现上衣口袋内2000多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甲某遂要求酒店赔偿。酒店老板乙某认为,酒店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甲某的财物被盗,系甲某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与酒店无关。甲某则认为,酒店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甲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财产损失4000多元。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甲某到酒店就餐,与酒店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酒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甲某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甲某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甲某对自己的财物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酒店赔偿甲某的一半损失。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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