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在小区进出口的感应式门禁系统,原本是为了加强小区安全所设,不料却因故发生意外,将一名正骑车离开小区的访客夹伤。在孰是孰非的细节上,访客和物业部门却各执一词……
【案情回放】
2015年2月3日,徐先生驾驶摩托车前往嘉定区某小区走亲戚。上午10点左右,徐先生准备离开小区,可就在他驾车从小区出入口的感应门处经过时,却被闭合中的感应门夹到,导致掌骨骨折。
由于徐先生和小区物业对事发经过存在分歧,故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徐先生于是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徐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7万余元。
庭审中,徐先生指出,他驾驶摩托车驶出小区门口时,在离感应门5-10米处看到门开着,于是准备出门。但当车子前轮刚出门口时,门却突然关闭,闭合中的门刚好夹到自己右手的手掌和手指。事发后他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并调阅了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可以反映上述事发经过,民警还告知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资料,以备后期查阅使用。
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小区有相关的警示标志,提醒公众进出门口均需刷卡通行。发生该事故的真实原因是,徐先生并非小区业主故没有门卡,事发前他看到前面有业主刷卡开门,就想趁感应门没有关闭时侥幸通过,结果才会被门夹伤。物业公司认为,徐先生受伤系自己不当导致,物业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当法官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时,物业公司起先否认存在录像,后又称当时曾保存过该段录像,但在监控系统调试过程中该段录像已丢失。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于事发经过,徐先生和物业公司各执一词,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最能够反映真实情况,在派出所要求物业公司保存相关录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称录像已灭失,作为举证方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采信徐先生的陈述。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进出小区人员负有提示、提醒义务。对于非本小区业主的徐先生来说,在其通过感应门过程中门禁关闭并非其可预见,故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具有更大的提醒、提示义务。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提示、提醒义务,导致徐先生被感应门夹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对徐先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徐先生对自身安全亦应保持审慎的注意义务。综上,法院确认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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