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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老赖”,这次摊上大事儿了!

发布时间:2016-07-11 14:53:10

阅读量:6014

  总有那么一部分人欠了钱喜欢“拖”或“赖”,哪怕被告上法院仍还是恶习难改,对此早在2013年10月1日我国就颁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但是!这个规定好像一部分人并不“买账”据4月12日发布的《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2月29日,全国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02万人,失信信息查询4011万人次。

  别以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什么大不了的,这事很严重!

  目前仍有部分人认为:

  1、自己反正就是没钱,你能怎么样?!

  2、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上吧,反正自己又不出门不坐飞机、不办公司、不贷款。

  如果有这样的想法,那笔者告诉你、你大错特错了!

  先不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内容,我们来讲一件事。 这件事是今年4月30日一份名为《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下称《备忘录》)盖了44个国家部委联署公章的联合通知对外公布并下发,这份通知的内容竟然只有494个字,而通知的“附件”内容占该文件总页数的九成,国家部委名称的后面,盖有44枚大红公章,整份文件中盖公章的页数就有四页。

  通知当中,带有国徽图案的公章达37个,有党徽图案的印章4个,最大的两枚公章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工商联的公章也在其中!

  这份《备忘录》到底是做什么的?!这是一份要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一份合作备忘录,说白了,就是针对“老赖”祭出了杀手锏。

  这份《备忘录》可以说是到目前为止最严的信用惩戒备忘录,该备忘录中惩戒部门和措施之多在联合惩戒历史上少见,具体到惩戒措施,有多达55项。

  首先是惩戒对象: 《备忘录》共提出八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其次是惩戒力度: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第三,影响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另外,《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由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所以说以后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将寸步难行!

  假如你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想乘坐飞机当然是不可能的,那坐火车行了吧?!行、但是你别想买软卧或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同样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

  出行受限那自己买车总行吧?!对不起答案是NO 

  同时以下内容你想都不用想:

  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旅游、度假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想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

  一旦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上面的“梦想”通通都要幻灭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上支付费用的行为。

  还有更严重的:

  以后,凡是遇到“老赖”死赖着不还的,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即自诉),追究其刑责。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以为这只是在吓人,在此也不得不提醒“老赖”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只是闹着玩吓唬人的,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你真的会寸步难行。

  来源:法务之家、黔西南房地产网” 、“政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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