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郭女士的丈夫蔡先生到被告西单商场为其孙子购买了遥控仿真快艇。仅过了一周,发现该玩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被告更换玩具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016年8月中旬,蔡先生再次来协商,被告称需将该玩具留下来修理。之后,被告电话告知蔡先生该商品已经无法修理,也不愿意再行退换。
无奈,郭女士与蔡先生于2016年8月28日晚上7点左右再次至西单商场与员工协商,但被告员工态度极其恶劣,不愿退换不合格产品并辱骂蔡先生,致使蔡先生情绪激动而心脏不适倒地。
事发后被告员工未采取急救措施,也无人予以帮助,近半小时后被告员工才拨打急救电话通知救护车,但蔡先生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蔡先生的死亡,为此,郭女士和儿子蔡先生将西单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
被告西单商场辩称,蔡先生所遭受的损害系因其自身身体疾病或缺陷所导致的意外事件,其猝死事件与西单商场的服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西单商场在蔡先生的猝死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并已尽到服务场所应尽的义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西单商场同意对原告补偿15万元。
庭审中,商场请来了蔡先生突发疾病时在场人魏某、封某和段某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事实分别予以陈述。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西单商场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庭审中查明,被告工作人员在蔡先生突发疾病后即拨打120和110求助,及在现场协助原告郭女士对蔡先生实施急救措施的做法并无不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西单商场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对原告补偿15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西城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补偿二原告15万元,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本案中,蔡先生与被告工作员工争执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蔡先生的死亡是因其身体本身具有疾病,因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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