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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先生”服务员“浇”出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29 09:00:01

阅读量:13741


  8月24日晚,市区第一桥“火锅先生”17周岁服务员朱某,用滚烫开水浇伤林女士的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若林女士需要整容费用由谁承担?

  经医生诊断,林女士全身42%面积烫伤,烫伤部位包括头脸、颈部、躯干、四肢等多处。医生介绍,接下来主要对她进行抗感染、抗休克等治疗,整个治疗过程需要一两个月。后期是否需要植皮手术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网友建议,林女士被烫伤后,可以去整容。

  那么,如果是这样,这笔整容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医院若给出需整容医疗建议

  火锅店承担费用

  解答: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服务员朱某作为火锅店工作人员,向林女士提供就餐服务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造成林女士人身伤害,火锅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林女士此次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即火锅店来承担。如果整容费用属于必要、合理的支出,应当作为赔偿项目之一。如何判定整容费的合理性呢?应当考虑到林女士就诊的医院是否给出专门的医疗建议认为需要整容,以及林女士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外貌紧密相关。当整容费是必要及合理的支出时,火锅店应当就该笔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网上谣传商家赔72万发帖者有法律责任吗?

  事发当晚,有网友发帖称,商家与林女士方面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伤者家属向商家开价180万元,最后商家赔了72万元。对于这一说法,林女士的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已经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说法是谣言。发布不实信息,发帖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点击浏览超5000次

  转发超500次构成诽谤   解答:对于未经考证的事实不应当随意散布,若发帖内容涉及诬告、诽谤,还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更甚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6条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因此,任何人不应当发布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

  3、火锅店负责人及当班经理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据媒体报道,店里一位负责人看到林女士的微博后,经理就叫了朱某去训斥了一番。随后,朱某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去厨房开水间拿一个高脚杯接开水,不过被经理看见后拿去倒掉。当时,经理还劝朱某不要放心上。可是,朱某没听进去,在经理离开后又接了盆滚烫的水倒在女顾客身上。作为餐厅负责人或经理,遇到此类情况,事先处理时该注意什么?

  若有教唆行为

  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首先,服务员朱某与火锅店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火锅店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当班经理因为顾客投诉对朱某进行教育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抛开本案而言,店家在自己的员工被投诉时,应当积极劝导,化解矛盾,不能与员工一同指责顾客,或是教唆员工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形。如果因教唆而导致损害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最终构成犯罪的,教唆犯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加入教唆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林女士的赔偿费该由谁出?

  在此事件中,如果火锅店向林女士支付赔偿金,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朱某赔偿其损失?现在朱某是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有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火锅店可向朱某追偿

  解答:本案中林女士的医疗费用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朱某是故意烫伤林女士,火锅店当然可以向朱某追偿,由朱某赔偿火锅店遭受的损失。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是否可以要求朱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朱某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朱某是否有经济偿还能力。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未满十六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朱某通过在火锅店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则朱某从法律上来说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监护人无需替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朱某还无法独立生活,则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朱某有财产的,应当先用于支付赔偿金。

  5、朱某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朱某未满18周岁,若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上对未成年犯罪有哪些规定?

  16周岁以上就应负刑责

  解答:首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朱某虽未满十八岁,但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朱某系未成年人,其心智相较于成年人来说要不成熟一些,因此刑法规定,对于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种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6、朱某未满18周岁火锅店聘用他是否合法?

  在此案中,有人说,朱某还只有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如果用人单位聘用类似朱某年纪的人,是否合法?

  允许用人单位招用

  满16周岁未成年人

  解答: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此可见,对于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招用。朱某已经17岁,火锅店招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招用的未成年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十六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次,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招用未成年工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再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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