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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诈骗案:舆论压力下的司法公正更珍贵

发布时间:2017-07-25 09:45:37

阅读量:30247

2017年7月19日,徐玉玉被诈骗案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干嘛不死刑呢”、“骗子太可恶了,就该杀一儆百”,此类评论充斥在该新闻下面,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观点。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致一人死亡,无期徒刑是轻是重,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标准。


法院判处陈文辉无期徒刑的依据有以下三点:一是电信诈骗社会危害大,应严重打击;二是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且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实施诈骗,以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三是陈文辉系诈骗导致徐玉玉死亡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但是无论是冒充国家机关人员还是致人死亡等因素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不能因为有多个从重因素就加重处罚。就全案来看,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依据是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属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两高三部出台的办理意见将此类情形虽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却要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刑法明确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法院没有考虑从轻或者减轻的因素,直接判处陈文辉诈骗罪最高刑无期徒刑。其中缘由,引人深思。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人人皆可发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一贯担忧经过互联网和媒体的传播与放大后,逐步转化为汹涌的民意,进而以公共舆论的形式给司法机关形成巨大的压力。而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往往都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地和爆发点,一纸判决很可能引发波涛汹涌的舆情。迫于维稳的压力,司法机关往往选择顺从代表“民意”的舆论。由于被害人身份和遭遇的特殊性,徐玉玉案自发生起,就被舆论广泛传播,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舆论在案件发生之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督促其迅速破案,以监督者的姿态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舆论固有的属性,对热点无限制的追求,导致在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后,舆论仍然以一种积极的姿态来审视司法活动,通过媒体和网络等途径形成舆论压力,有意或者无意地施加自己对案件的影响。司法机关面对打着民意旗帜的舆论往往只能选择妥协。从根本上将,舆论只是社会相当数量的人对特定话题所表达的观点的集合,具有不特定性和易变性,并不能代表民意,而法律才是民意制度化的表达。但是,真民意却要向假民意低头,这是为何?


1891年日本发生了“大津事件”。警察津田三藏刺杀了来日本访问的俄国皇太子,致其轻伤。当时日本处于明治维新时期,国力正在崛起,但对军事强国俄国仍心存畏惧。此事一出,举国震惊。天皇亲自慰问。学校全部停课,在神社寺院,祈祷皇太子痊愈。甚至还有一位烈女子留下道歉遗书自杀。政府方面也是要求对津田三藏适用日本刑法第116条,以“大逆罪”判处死刑。该条规定凡加害日本天皇、皇后、皇太子等皇室成员者,不分未遂既遂,一律处以死刑。显而易见,“大逆罪”只适用于保护日本皇室成员人身安全,而非访日的外国皇室成员。时任大审院院长一职的尔岛惟谦面对全国的压力,以捍卫司法独立,舍我其谁,鼓励法官依法审判。最终法院判处津田三藏终身苦役,为日本的司法独立奠定了根基。


在“大津事件”发生44年后,中国也发生了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刺杀事件。施剑翘为父报仇在佛堂门口刺杀了直系军阀孙传芳。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但是,当时的报纸、杂志对此事争相报道,称赞施剑翘为“女中豪杰”、“巾帼英雄”,要求政府特赦。1936年10月14日,在入狱11个月之后,施剑翘即被特赦释放。很显然,与“大津事件”中的司法独立不同,当时的司法被舆论与权力左右。即使已经过去了80多年,现在的中国司法仍然不时陷入舆论的漩涡不能自拔,一些案件判决书里依然可以看到舆论审判的影子。刘涌案、彭宇案、药家鑫案……相信徐玉玉案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当然舆论关注有好有坏,山东于欢案正是由于舆论监督的作用,才使得案件得以改判。但是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好与坏”的问题,而是“该不该”的问题。不是舆论该不该监督,而是法院在判决时该不该把舆论影响考虑进去。


舆论来自于普通民众,而绝大部分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往往还是局限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式的朴素法律观。正如本案,很多人认为诈骗致死就应偿命,但是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也就是说,诈骗犯无论罪行多么恶劣都不可能被判处死刑。虽然早在战国时期的韩非子就提出了法治思想,但中国的法治一直是一种法出于权的形式法治,与今日的法治不同。对中国有深远影响的儒家思想更是强调春秋大义、论心定罪,顺着这一发展趋势,一种情绪化、道德化的司法倾向就会出现。而舆论的出发点往往都是道德,社会舆论也主要是基于民众的道德判断所形成的公共意见。一些媒体基于利益的驱动,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会发表一些不符合真实情况的虚假事实,甚至会脱离现实进行片面的推测,使得内容具有煽动性,以取得吸引眼球的效果。民众受舆论的影响,加之对公权力不当介入的一贯担忧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普遍同情,先入为主,在网络公共空间内,零散的个体意见逐渐汇聚,形成了具有倾向性的公众舆论,对具体案件的办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此类舆论一旦进入司法领域,就容易以道德审判代替司法审判,喊打喊杀之声更能激起人们内心的正义担当。携风带雨,舆论成为这个时代最强大的被害人。而舆论一旦占领道德的高地,司法机关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就很难依据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判,司法权威就会被一削再削,直至岌岌可危,发生司法异化,甚至习惯性地成为舆论的附庸。


确实,几乎每一起案件中都会牵扯到法律与道德,两者就像一股黑线和一股白线相互交织,看似泾渭分明,有时却紧密得无法分开。案件的判决不可能脱离道德的制约。今天的刑法条文中也有许多道德刑法的影子,如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只需要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的一半即可。不可否认,道德刑法有其积极的一面,对人们也有正面的引导作用,但是绝不可片面强调,一味夸大,而应当坚守法治的底线。由于道德范围的无边无际,与刑法杂糅在一起,容易导致法律的过度弹性、标准多元化,由此就不符合法治国家对法律确定性、普遍性的要求。而且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应当是为了打击犯罪,而应当是为了保护它的成员利益。刑法惩治犯罪是为了防止犯罪,而不是因为我们憎恨罪犯,不能因为痛恨这个罪犯的人多就重判,同情这个罪犯的人多就轻判,这是与法治国家不相符合的。


尔岛惟谦不顾全国上下的反对,力排众议,几乎以一己之力为日本的司法独立奠定了根基。中国的司法机关如果在判决时瞻前顾后,将诸多不必要的因素考虑进去,那么司法独立之路必将渐行渐远。司法是将法律用于人的事务,解纷止争,惩恶罚罪。司法人员应当具有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理性和良心处理案件,将正义放在第一位,满足社会对正义的需求,绝不应在社会舆论面前唯唯诺诺,而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良知为圭臬,将正义展现在民众面前。这个正义针对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每个人。这也是法律教育功能的体现。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员额制已在全国展开,司法人员的待遇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这不是改革的重点,更不是改革的目标。司法机关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屏障,应当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的理念,关键就在于站在第一线的办案人员。一个办案人员素质与水平的高低,往往就能决定案件处理的公正程度。改革就是将权力适当下放,并将权力与责任挂钩,让司法人员凭自身的能力去解决问题。面对汹汹舆论,司法人员既不能选择无限制的妥协,更不能求助于上意,只能求助于理性化和规范化的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伦理道德水准和法律专门知识素养,作出公正的判决,让人们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在舆论的喧嚣中去寻找或者感受正义。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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