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0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2448
首先要谨记决不能冲动,打架等行为更是不能出现,否则就不是道德败坏的问题了。双方要认真协商,如果还想继续原本的婚姻,就要诚心实意向对方道歉,求得对方的谅解,如果不同意,便可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出轨的一方,作为过错方,需要向无过错方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偿。
彭朝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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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登记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养子女需要对
杨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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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爸要政审。如果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就构成直系亲属,需要政审。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公务员政审条件》规定,报考人员
田雄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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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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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证据证明出轨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则小三很难防止财产被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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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女方比较吃亏,法律规定,尚处在哺乳期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有请求的除外,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则不受这条法规的限制,刚生完孩子的女性, 身体尚处在恢复之中,如果此时离婚的话,可能要承受比一般时候更残忍的责任和痛苦,所以一般不建议在哺乳期时离婚。
陈兵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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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妇联没有执法权,它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职责范围通常是监督,没有实际的执法权,如果女方对婚姻失望,或者遭到伤害,建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比较有利。
陈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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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父亲去世之后,房产完全属于父亲的话,按照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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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米益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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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购房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款,且房屋已经建设完毕,那么此时这个房屋对于购房人来说,就是一个特定物,是不允许被放在破产财产中进行共同分配的,这个时候购房人可以要求行使取回权,向开发商或者是管理人要求拿到这个特定的房屋。
张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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