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钢律师毕业于广东商学院(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有12年。毕业后,曾在钢结构公司、建筑公司、省企业联合会从事法务工作,先后在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如今在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期间,陈钢律师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曾办理众多经济、刑事、民事等诉讼和非讼案件,案件类型多元化,涉及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纠纷等等。陈钢律师长期专注于诉讼业务,已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拥有独特的个人见解,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姓名: 陈钢律师
电话: 13926675632
职位: 专职律师
详细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小市三号区七栋一号
所在律所: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
问答简介: 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区自行制定,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 1、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2、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主要是对土地补偿,并未规定房屋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法条的表述上为“附着物”。且当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订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
问答简介: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有无先行行为是重要的前提。有些人认为包括交通肇事在内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中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为行为人犯罪后只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结果发生。而有的人则认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对于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在故意犯罪中,由于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或者是行为人为追求其他结果所放任的,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其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就是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他渴望实施的某种行为,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即不可期待的。 其次,在过失犯罪中,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自以为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并非追求或放任其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若已发生就应积极地去避免或制止可能发生的更进一步、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并应尽力去消除已造成的危害。因此,交通肇事这种过失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引起特定法律义务的先行行为的。...
问答简介: 解约土地租聘合同有三种方式:(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土地租聘合同;(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不必要,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土地租聘合同;(3)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土地租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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