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生,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九九三年起执业至今已二十五年(在深圳执业十五年)。擅长办理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刑事案件。法律功底扎实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办理案件认真负责。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证据材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案例1:
工伤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工伤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马XX
承 办 人: 谢建生,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马XX于2016年2月16日入职到深圳市某装饰公司工作,任职电工,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资为人民币200元,一个月上班30天,公司没有办理社保,只是帮当事人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保险。2016年4月5日在上班时受工伤,2016年8月9日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6年7月26日。受伤后马XX就没有回去公司上班,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不肯支付,马XX于2016年8月15日口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马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办案经过:
承办人谢律师受理案件后,积极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了解到公司没有帮当事人购买社保,当事人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未支付工伤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后代理马XX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参加庭审,最后仲裁庭认定了工伤事实。
承办结果:
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于2017年5月26日裁决:一、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公司工作)支付当事人医疗期工资16211.0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7626.3元、工资163元、二、当事人返还原告医疗费13780.21元、垫付交通费289.5元;以上合计共69930.61元。
办案感言:
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上述装饰公司的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故此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办理案例2:
未续签劳动合同赔偿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邓×
承 办 人: 谢建生,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邓某于2001年6月1日入职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职销售主管。入职时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到2014年6月29日止。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邓某没有休过年休假;也没有享受过高温补贴;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没有发放。2015年3月1日公司未与邓某协商,自行把他调到其它岗位。邓某被迫于2015年4月1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受理案件后,积极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代理当事人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谢律师了解到当事人每月周六要上班,有时周日也要上班,公司从来没有发放过加班费,也没有安排其休过年休假。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还拖欠当事人3个月工资。2015年3月1日公司在未与当事人协商的情况,自行把他调到其它岗位。无耐被迫于2015年4月1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承办结果:
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某2015年1月1日至2月14日工资人民币4215.82元、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2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2195.38元、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人民币6634元及笔迹鉴定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37045.2元。
办案感言: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和未支付带薪年假工资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办理案例3:
加班工资支付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杨×炳
承 办 人: 谢建生,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保安员。入职时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均由公司保管。因公司不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作日、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杨×炳被迫于2014年12月30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受理案件后,积极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代理当事人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谢律师了解到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其工作日和周六、日加班工资。当事人没有休过年休假。公司也没有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补贴。当事人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无结果,无耐被迫于2014年12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承办结果:
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2012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29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33919.38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343元,合计人民币35262.38元。
办案感言: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公司不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作日、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姓名: 谢建生律师
电话: 13826553127
职位: 专职律师
详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尚美科技大厦1602
所在律所: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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