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钱珊珊于一九七零年结婚住在筱墙弄38号,这是先妻钱珊爷爷的老房子一九八四年先妻和她的爷爷先后去世,就留下这套房子(私房),我和女儿就一直住在这里,一九九零年我和后妻赵小凤结婚也在这里。一九九三年旧城改造拆迁,因其他原因(私房)放弃产权要求,申请要求私房安置为公房(原拆原造三室一厅),筱墙弄104号104室,后耒一九九八年.又化钱改为房改房,最后2001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化了5万元扩大10平方,这就是现在居住的广安里。
:请问这套房产1990年到1993年我第二次结婚算不算婚前财产,这三室一厅是不是婚前财产。以后这部分当然算公共财产。因为要离婚才提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