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前在武汉2020年1月17号签定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已交全部租金,房东已经给了钥匙,但里面还有房东剩余的货架未搬走,合同规定商铺使用期为2020年2月1日到2021年2月1日,但因疫情期间政府和地方市场的管控,导致始终无法正常使用,因为市场所经营的商品季节性较强且考虑到就算武汉地区是疫情重灾区,就算5月结束,刚好又到了市场6、7、8月的淡季,属于亏损状态和加上疫情后续的影响,继续使用会导致的亏损更加不能估量,合同本来签订的一年,就算房东5月交付商铺钥匙,现在保守估计最多只能使用半年,现在可以以不可力抗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基础而要求解约和返还全部租金吗,或者在什么必要条件下可以要求解约和返还全部租金,如果上诉,解除合同的成功率有多高呢,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