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连生,男,1968.2.13
被告:黄南昌,男,1957.11.16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5901.84元(详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代理费用用被告承担。
2018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黄南昌驾驶赣B663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宁都县赖村镇围足村松山小组路段时,碰撞到相向行驶由张连生驾驶的赣B545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张春生),导致造成黄南昌、张连生及原告张春生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从宁都县公安居交通大队作出宁公交认字<2018>第317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黄南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连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春生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宁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用去医药费72655.65元。原告出院后于2019年11月29日原告就伤情后遗症、后续治疗费及三期至宁都县正道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情后遗症构成人体损失致残程度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5000元,务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被告驾驶的赣BE663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需承担交强险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法》及相关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问:被告需要哪些有力举证?如何证明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