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时骑电动车车我被小轿车撞了,对方一直要求私了,然后去医院拍片子,脚踝骨折,因为哺乳期不能吃药,只有回家休养。本来是商量对方先预付5000元的,但是对方一直不同意,说没有钱。后来实在没办法就协商赔付5000元结案。当日在交警大队签了事故认定书一类的,有提到赔偿5000元结案。双方签字。一个月左右后,对方车险公司说连误工费,医药费及护理费一共赔偿13000元。在保险公司他付的5500元(含当日拍片500)保险公司打到他的卡,余下的打到我的卡。出保险公司后,他立马威胁我要求把钱退给他(甚至有同归于尽的言论)。现在咨询:1我的脚伤未愈,还没有拆石膏,担心还有后遗症,钱到账后能否先不把协议款打给对方。第二当时的协议对方一直说没钱赔付,要求降低赔偿金额,实际由于受伤影响到照顾几个月的小孩, 不能吃药,只有加强食疗等等还有工资收入影响,受伤损失远大于5000。能否不打或者少打给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