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6月份租的房子,刚开始由于房间一些问题,租金没有给,后已经给了二房东,后边有3个月由于忘记了会晚几天,但当房东催促之后会立即给到他,合同中有一条是提前5五天交房租,如果逾期3天未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并没收押金并收回房屋,那么我的忘交1-2天是否构成违约,并且当时房东也未说什么,还有由于今年疫情的原因2月3月的房租是在我3月份交的,这个也算违约吗?在中间4月份的时候换了一个二手房东,我想着就剩不久了,也没有重新签合同,现在两个人都让我问对方要押金,我目前有合同以及转账记录(注明了转账的用途),和押金收据(当时第一个二房东不在,是由他的亲戚帮代他签的字),那么我现在是否可以起诉,起诉的话我起诉拿个人,我手上的东西是否能够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