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有一套公积金贷款(用男方公积金)共有住宅用房,属双方产权,离婚后协议此套住宅归男方所有。女方再购一套住宅用房,且用公积金贷款,在按揭过程中如实提交所有按揭所需材料,且在银行面签通过,之后公积金和银行也成功放款。在拿到贷款合同也成功还了一期贷款后,银行方面提出女方不符合公积金首套贷款政策,要求转商贷或收回贷款且态度强硬。 疑问:1、此种情况下公积金和银行是否有权利在不经过买房方同意的情况下收回贷款或冻结贷款? 2、银行多次威胁收回贷款且态度强硬,威胁不成后,希望通过协商解决,但又不赔偿对方损失不答应对方降利率诉求?是不是说明此次贷款材料审核失误主要责任在银行方?银行方需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