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情】A房地产公司因开发楼盘之需,向B银行借款1元(本全),将该楼盘抵押予B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债已到期,未还。经过招投标程序,A公司与C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A为发包方,C为承包方。之后,C完成了主体工程,且垫对材料费2亿元,已到期,A木支付。同时,A拖欠C所雇佣农民工的工资2000万,也已到期,未支付。
A在楼盘建设期间即对外发售,D等诸多购房人已交房款共计3亿元。
现在,A的法定代表人甲已经檐款潜巡,导致工程处于烂尾状态。
E建筑公司打算承接该楼盘的收尾工程,初步颈算结果:完工所需费用(包含材料费和人工费)为5000万;楼盘整体颈期销售额为6.6亿元。
【问题】假及你是E公司的法律颁问,请为其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提习】1、A公司与B银行之间存在哪装法律关系?B狠行在A公司开发的楼盘上享有什么权利?
2、A公司与C公司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C向A主张农民工工资和垫付的材料费属于什么权利?
3、A公司与D等诸多购房人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D尊诸多购房人对A享有什么权利?
4、A公司与E公司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E享有什么权利?
5、原则上“物权优于债权”,但是“有原则就有例
外”。本案是否存在倒外?
6、假及最终E按照颈算完成收尾工程,且楼盘整体价值
达到6.6亿元。E能赚得利润么?谁的权利不能完全实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