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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证据罪,所谓

发布时间:2017-07-05 08:42:47

阅读量:440

  2011年8月29日,那个一直令我揪心的未成年人的案子终于开庭审判了。之所以揪心,是我的这个小当事人的胆怯以及那受伤害的眼神令我担忧。

  2010年11月本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我的这个当事人之所以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来,是因为他在网吧玩时,被一个少年杀人犯叫去帮他隐匿尸体,因此而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当时那个可怜的被杀害的孩子已在荒郊野外躺了五六天,而这个杀人犯与我这个当事人素不相识。

  第一次见到这个孩子的父亲时,我就被深深的感动了,在约好的我办事的一个法院门口,这位明显比同龄人苍老的父亲给我诉说着他的无奈与奔波,伤心处竟然背过身擦拭眼泪。他说他的孩子刚刚十六岁,其实案发时还不到十六岁,父母管教严格,他也是个乖巧的孩子,正因为管教严格,高一一住校就有些放松,对外面的世界也好奇,就学会了网吧上网,因为家里没有电脑,好奇心也就更重些。正是在网吧,遇到了这让他一生铭刻在心的可怕的事情。

  孩子被刑拘,父母深感意外,得知详情后,父母每天奔波在办案单位,费尽周折才在年前给孩子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在一个深冬的凌晨,父亲把孩子领回了家中。这位父亲说,那天凌晨,他们从派出所回家,由于地处偏僻,出租车也打不到,父子俩寒风中走了几个小时才到家。

  我见到这个孩子时,一阵怜爱油然而生,孩子看上去很瘦弱,戴着一副近视镜,目光里毫无遮掩的写着胆怯,就像一头刚刚受了伤害的小鹿。像他这样的状态,开庭时再次与少年杀人犯相遇,还要“重温”噩梦一般的经历,会不会出现什么意外状况呢?我无比担忧。

  终于要开庭了,我和他爸爸以及他本人准时到达法庭,因为法庭上要涉及到孩子的身世等问题,我临时决定让其父亲也坐上辩护席,因此就教这个孩子给父亲签署了一份委托书,看到孩子怯生生的眼神,担心他害怕那个嫌犯不敢如实陈述,鼓励他说,不要怕,实事求是陈述情况,他点了点头。

  庭审基本正常,没有出现什么意外,关于这个孩子我从两点辩护,一是他的实际年龄应该不到十六岁,不应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受胁迫的犯罪,刑法也有规定,也可以视情节判处不负刑事人责任。

  让我没有料到的是在我发表辩护意见时,孩子的父亲当庭痛哭。当然我的辩护意见也打动了在场的人员。现在把辩护词摘要发表与此。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某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会见、阅卷以及今天的庭审,详细了解了案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采纳。

  某某是受胁迫帮助赵某灭犯罪证据的,应免于刑事处罚。

  无论赵某的供述还是某某以及王某的讯问笔录里都可以充分的证明这个观点,检察员所写的起诉书里也认定了这一点。因此,高某某牵扯进这起凶残无比的案子里完完全全是受胁迫这已经不需要别的什么来证明了。本辩护人主要要在量刑上发表意见,请求青少年法庭的合议庭从法律和人性的角度出发来决定对某某的量刑。

  八月四号阅卷以后,我整整一个下午都在痛心,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年龄之小行为之凶残令我震撼,公诉机关对某某不依不饶的起诉以及起诉书里看起来义正词严的措辞令我不解。我们都为人父母,在座的各位设想如果你们的孩子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怎么做,我们应该怎么样教育孩子类似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你会教你的孩子见义勇为,与杀人犯搏斗吗?别说搏斗,就是稍有不慎就有杀人之祸,那个被杀害的15岁的孩子不就因为说了一句要报案而被杀害的吗?孩子的生命重要还是别的什么更重要?我们能教孩子冒着生命危险去拒绝凶犯的要求吗?如果这个孩子真这样做了,他今天还能站到这里吗?真这样做了,今天对面受害人的席位将增加一对父母,就是我身边的委托人!

  很多年了,我们国家已经不再鼓励孩子们去做少年英雄,已经取消了颁发少年英雄这个称号和奖项,因为这个社会的一切应该由我们成年人来支撑,我们有义务撑起一片蓝天保护他们健康成长,而不是要他们付出生命去做他们无力去做的事情。当我们没有能力有时也很无奈时,更多的应是对自己的自责,而不是无情的惩罚孩子!回过头来说,这起案子里的事情,即使成年人遇到,面对凶残的杀人犯,也要以保护自己的生命为前提(坦率的讲,至少我做不了那样的英雄,也许在座的有人可以),更何况此时已经不是可以救人的时候了,因为张某已经被杀害好几天了。至于说作为义务,那只是警察的义务了,因为警察的职业决定了在此时不可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这样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某某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受胁迫,且为了自己不成为躺在地上的那个孩子而去做的,并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应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某某一直住家,被父母管教很严,也正是这样严厉的管教让他进了高中住校后,一下子放松了自己,偶尔会悄悄跑到网吧去玩才出的事。某某被刑拘后,其父母无法相信自己的孩子会犯罪,得知详情后四处奔走,实在无奈把某某不是亲生孩子的秘密也暴露了,因为这个关系到他的真实年龄问题(案发时他的年龄还不到十六岁),某某又被学校开除,这一切已经打垮了一个实际年龄不到十六岁的少年,他现在需要的是心理疏导,而不是刑事处罚,在座的都为人父母或者即将为人父母,大家想一想,假如我们的法律处罚了他,那就会让他对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绝望,那就真正的彻底的毁了他的一生,那么我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值得商榷的。因此请求青少年法庭的合议庭成员充分考虑,免除对其处罚

  这短短的辩护意见竟然没有一气呵成发表完,被一旁的某某父亲的抽泣声打断了,稍作停顿,我总算在沉重的气氛中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庭后,我对几个朋友说,今天很有成就感。

  律师这个职业的特殊性,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体现出来,可如果二者不能兼顾时,社会效益是必须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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