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内有过错,财产应少分
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轿车一辆。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女孩。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张先生与其他女人生育一女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张先生分得40%的财产,李女士分得60%的财产。遂判决:一、准予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二、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支付张先生12万元;三、车辆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支付李女士2.1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
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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