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孩子学游泳第一天即溺亡,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儿童需要越来越多的技能,否则他们可能会被社会淘汰。越来越多的父母会送孩子学习游泳。游泳是一项技能。这也将给孩子带来很多好处。但是,在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因为可能也会发生一些不好的事情。
案件详情:
7月18日晚上7点,江苏宿迁的一个6岁男孩在学习游泳时被遗忘在游泳池里。事故发生时,母亲在游泳池外等着很着急。她从前台开始找,从男士更衣室到室外游泳池寻找。她发现男孩的教练正在给下一堂课的孩子上课。据男孩的母亲说,游泳池的工作人员没有立即想到溺水和打捞。14分钟后,溺水的男孩浮出水面。该男孩被送往医院,两天后被宣布不治。
其实,看到这个新闻,小编特别难过,之前有个朋友家孩子去年学的游泳,第一天爸爸领着去的,回来说大人不让进,十来个孩子由一个教练带着在泳池里学,我朋友不放心,孩子他爸是粗心大萝卜而且玩起手机俩小时不抬头那种,就是让大人进他也不见得会进去看着孩子我朋友极不放心。从第二次以后都是我朋友陪孩子去,教练不让进,我朋友也要想办法进去,泳池里有学游泳的孩子,也有其他玩水的,教练肯定照顾不了每个孩子。还是自己盯着放心,水火无情啊,孩子的事儿可不是闹着玩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出了事,谁要担责呢?
【法智普法】孩子学游泳溺亡,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就游泳馆来说,因为各类游泳馆均属于经营类场所,游泳者均是购票才进入游泳馆游泳,在游泳者购票时始,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游泳馆享有收取门票费用、制定游泳馆规范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符合基本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
因为游泳馆的性质属于室内经营性场所,毕竟不同于海滨浴场或是河中江中游泳,所以对这种相对具有一定危险性运动的经营场所,对其的安全保障责任理应具有较高要求,所以如若在游泳馆内发生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馆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游泳馆应当承担何种性质责任。就责任性质而言,此种事件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存在侵权关系。但个人认为,其根本责任在于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其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是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去确定赔偿标准,而该司法解释也是规定相关侵权纠纷中的赔偿标准,并且其中第六条也有相同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内容的规定。所以,在游泳馆溺水身亡事件中游泳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智小结:
关于溺水事件中各方责任比例的承担,应就该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分析。该游泳馆是否符合相应的运营资质及国家或地方标准。此点直接关系着该游泳馆的合法性及溺水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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