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海涛与前妻生有一子王小平。前妻去世后,王海涛与袁美香结合。袁美香与前夫所生之子袁威(7岁)与两人共同生活。袁威成家后,与两位老人分开居住。王海涛与袁美香及王小平一起生活。2002年6月,袁威因病去世。2003年8月,王海涛也去世。对于王海涛留下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袁美香的部分已经分出),王小平与袁威之子袁栋梁发生争议。袁栋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袁威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袁栋梁提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袁威在王海涛之前去世,自己作为晚辈直系亲属,有权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王小平提出,袁威是继子女,而且生前对王海涛尽的赡养义务较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袁栋梁无权代位继承袁威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海涛与袁美香再婚后,袁威与王海涛共同生活,直至其成家,属于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按照法律规定,袁威有权继承王海涛的遗产。《继承法》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因此,袁栋梁有权代位继承其父袁威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4种情形时,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袁威虽然对王海涛尽的赡养义务较少,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袁栋梁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但应当注意,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王海涛生前与王小平共同生活,主要由王小平赡养。王小平依法可以多分得遗产。袁美香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有权继承遗产。
(文章来源||法官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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