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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本法”来了,对股市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1-03-16 10:30:01

阅读量:19469

  


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终于出炉 到底有哪些干货?

  万众瞩目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终于出来了。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6000多字的全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那么,这部可以视作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意见》到底说了些啥?

  1.明确了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央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以前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明确定义,随便谁都可以说我在做互联网金融,现在,互联网金融这班快车不是随便谁都可以搭了。

  2.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的加入。

  《意见》中称,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以前,银行等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都是相当低调的,只做不说,现在应该可以大声喊出“我在做互联网金融”了。

  3.明确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公司终于也是有“妈”的孩子了。

  按照《意见》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4.明确资金存管只能在银行。

  《意见》中称,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很多银行之前已经做了相关的资金存管的准备,但是监管意见没下来,最终都不敢做,以后应该可以光明正大的做业务了。

  5.鼓励上市。

  《意见》中称,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对资本市场觊觎已久,但是奈于没有监管出台,所以只能各种办法曲折前进,现在细则出来了,这些公司可以放开手脚前进了。

  6. 明确P2P平台只能是信息中介。

  《意见中》称,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简单来说,p2p平台只能是中介平台,而且交易双方必须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属于民间借贷,也就是说利率要在同期年利率的4倍以内。现在很多的p2p平台,很多是直接审核项目放上来还提供担保,也有的为了公司建立一个平台和另外一个小贷公司来合作,且看以后的发展方向。

  7.股权众筹明确“公开、小额”。

  《意见》中称,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此前的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众筹只能向特定对象公开,且人数不能超过200人,但是此次《意见》中明确了可以公开小额,是一大突破。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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