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中,针对卖方拒迁户口的行为,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该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在卖方逾期迁出户口超过30日时,买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卖方的户口强制迁出。
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在2018年3月4日撰写的文章《从今天起,买二手房可以强迁户口了》一文中,担忧该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因为上海市公安局当时并没有出具相应的户籍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过吴取彬律师在该文中亦相信相关部门已经就此事达成共识,否则不会轻易出台该格式条款。
上述预测很快得到印证:在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上述格式条款后的第8天,上海市公安局于2018年3月8日发布户籍管理新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可以强制迁移户口!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只要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新的权利人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将原产权人户籍迁至社区公共户。
产权转移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房屋买卖;
2、司法拍卖;
3、作价投资等情形
上述新规,解决了卖方在出售唯一住房后户口无法落地的状况,尤其是对房屋拍卖市场,往往法院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房产时,参拍人往往比较忌讳拍卖房屋内的户口问题,新规彻底的解决了上述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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